為適應我市經濟發展,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規定,本著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和便于征管的原則,決定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經營戶及獨資合伙企業經營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
1、帳證不全應實行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經營戶;
2、帳證不全應實行核定征收的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
3、從事臨時經營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
二、納稅人從事本公告附表所列舉行業以外的業務取得的應稅所得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黃山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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